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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劳动合同法》(第八章)

时间:2011-02-19 编辑:求职指导     发表评论

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劳动合同法》(第八章)

第八章 附  则

 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;未作规定的,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,继续履行;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,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。

 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,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。

 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,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,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;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,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相关法律法规: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
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
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
  劳动部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若干条文的说明
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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