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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补偿金?(3)

时间:2011-02-19 编辑:求职指导     发表评论

  用人单位是否向因工伤残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总结如下:

  1、职工一级至四级伤残的,劳动合同终止,不存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;

  2、职工五级、六级伤残的,分三种情况:

  (1)如果存在“难以安排工作”情形,则劳动合同终止,不存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;

  (2)如果不存在“难以安排工作”情形,用人单位单方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的,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;

  (3)如果不存在“难以安排工作”情形,用人单位提出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的,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  (4)如果不存在“难以安排工作”情形,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因工伤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的,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  3、职工七级至十级伤残的,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、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,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  三、对本案的简短的评论

  1、方某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伤残二级,方某与用人单位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,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  2、某公司诉请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是其对法律的一种误解,这种认识错误,不影响对本案劳动合同状态的认定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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